福建省平潭县政府居然纵恿利益集团把90岁的老人告上法庭,企图让老人流浪街头。
福建省平潭县法院把下岗职工高子强一家赶出公房,让他们一家四口风雨中在露天场地过年。
法院剥夺我们的人权。
这怎能“让民众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民告官案,福建省平潭法院(2010)岚行初字第9号。
政府机关宿舍,是县政府1964年建的。各住户原来都是政府的职工,1965年县政府分配入住上址宿舍至今。
平潭县政府官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把上述房产送给某利益集团,并违规替他们办了房产证。
各住户联合向法院控告县政府违法行政。
平潭县法院为官挡驾。裁决各住户的控告不成立。法院自知政府理亏,不敢让百姓和官员在法庭上对决,因此只能把百姓挡在法庭之外。
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说是“只有政府的决定侵犯了百姓的利益,百姓才能告政府”。
法院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说是“政府作为房产的所有人,有权处置房产”。“政府的决定没有侵犯各住户的利益”,因此各住户“不能告政府”。
很明显,法院曲解了法律。“物权法”是针对公民的,不适用于政府。政府处置国有资产,必需遵守中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中央早就明文规定,不准将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给任何单位。
一个真正民主的法制社会,应该让百姓和政府对簿公堂,让百姓说话。强捂百姓的嘴,算什么忍耐?
各住户在上述房子住了50年,按国家房改政策,他们有权参加房改。县政府官员剥夺了他们的房改权,侵犯了他们的利益。根据“行政诉讼法”,各住户的诉讼主体是成立的。
各住户不服县法院判决,我们向省高院申诉,但高院不予立案再审。百姓没有说理的地方。
我们再次请求福建省高级法院立案再审,还各住户公平。
我们请求中国政府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还百姓基本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