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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明知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程序 违法管辖 违法送达枉法裁判秘密帮包养2奶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程技术学院 大学教授制造假离婚案。

Created on August 03, 201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明知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程序 违法管辖 违法送达枉法裁判秘密帮包养2奶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程技术学院 大学教授制造假离婚案。
(一)原审法院枉法管辖
海淀法院及主审法官王小云 违反法定程序 多次给李国民在海淀法院立案、审理 枉法裁判。
2006年,被申请人(李国民)曾因离婚案诉于原审法院,因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虽在北京,但经常居住地为长春,在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后,原审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移送于长春市朝阳区法院管辖,最后长春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都出庭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 2009年被申请人又因离婚起诉于原审法院.同一事实,同一当事人,最为关键的是申请人有固定住所,固定的单位,原审法院在明知没有管辖权的情况,拒不通知申请人,枉法管辖,从而形成了这样一个法律尴尬,那就是在原审法院判决生效近一年后,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被法院判决离婚了。
(二) 原审法院违法送达
1 、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是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查不到当事人等情况下采用的,本案中原审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是极其错误的.至今二十多年来,申请人在长春的固定住所从来没有改变过,申请人有固定单位,是吉林大学在编职工,显然关于本案采用公告送达属于违法送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法(2005)72号之规定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规定。原审法院在 发布公告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
正是由于原审法院的枉法管辖 违法送达,才导致了原审法院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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