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我筹资31万元请刘启元代购一货车,牌号为鄂D31771,以每月12000元的租金租给刘启元经营,同年5月24日,鄂D31771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害怕被打,司机李小平要求我和刘启元陪同前往南山交警大队录口供,交警正要为李小平际口供之际,高新派出所就来人以一纸纸条强行把我们带至高新派出所,未做任何鉴定的事故车同时被派出所扣押,本以为扣车只是为了做侦察案件,哪知车一扣就是三年多,03年9月本人发觉车的外形有明显再次碰撞过的痕迹,曾经就此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得到回复,车被扣的三年多时间里,本人曾经多次去拿车,多次遭粗暴对待,其中一次被打,报警竟无人理睬,多次投诉亦无果,派出所辩称车是被当杀人工具扣押,我非常吃惊,多次指出这未审先判的违法办案逻辑(只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才有权为李小平和车定罪),并进一步引用法律专家的案例,反驳车被当杀人工具扣押的荒谬逻辑(比如有人跳楼死亡,楼岂不是要被当杀人工具封存?)无奈公安方面既拿不出超期扣车的法律依据,又坚持拒绝纠错 ,最离谱的是05年深圳中院157号判决认定李小平交通肇事,派出所依然坚持违法把车扣到了06年6月14号,直把车扣成了一堆黑铁,车零件全被拆除才罢休。
派出所的违法扣车行为给本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又因为办错案,致使无辜受害人被迫打了二年多时间的荒谬官司,花费了大量金钱,本应深刻反省,一早回应受害人的合理的赔偿诉求,及时纠错,将受害人的损失减到最低,但南山公安局不但一直拒绝纠错,拒绝回应受害人的赔偿要求,反而百般打压受害人,致使被害人上了十年访,损失近百万元,倾家荡产,受害人因为维权还多次被恐吓,二次被派打,数次被没收证件,更在09年以谈赔偿为借口把本人骗到高新派出所进行殴打,后伙同深圳中院到致使本人坐了15天牢,第三天才被告知被拘的原因竟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可是本人之前并不知道李小平未有履行判决,法院也未有书面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