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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ing of China-US relations.

Created by M.X. on July 02, 2013

2000年4月,我带领安徽民工赴吉林省延吉市从事建筑劳务,老板毕建中拖欠工资屡要不给。我起诉到延边中院。2001年10月,被告人毕建中仍未支付16万多元劳务费,我们申请了执行。随后延边中院查封并经评估后,拍卖了房产。由于拍卖未果,中止了执行。从2001年判决到2011年长达10年一直在搁置着,我和农民工分文未拿到.
2005年初,我因患尿毒症,现又病重难治不久于世。于2009年10月申请了再执。可延边中院相互推辞.2011年上级督办下才恢复了再执。然而查封房产竟早在2005年就被拍卖给了别人偿债。被告人毕建中现已无其他财产,债权难以执行,血汗钱讨要无望。请问延边中院怎么在执法?
一.2002年9月10日,查封并对房产进行了评估,而后我们于2003年、2004年两年强制执行。现在突然说被查封的房产,早在2005年就拍卖了他人。查封的该房产,有权擅自卖掉吗?清偿债务时,原承办人不知道吗?房产是我先申请查封评估拍卖的,根本没有涉及抵押等其他人的债权异议。此房是延吉市法院处理的,那么延吉市法何来胆量和权力能够轻易解冻拍卖掉?仅一年后2005年此房就卖掉了,可事隔10年才告知实情,这里面肯定有猫腻?!
二、按照常理惯例和有关法规,应首先清偿的是工资个人债权,然后才是贷款税收等。按顺序和规定理应是我们优先清偿。而我和农民工们却一分钱未分割执行到,这是徇情枉法.
三、2001年时,为防止毕建中转移隐匿财产,我们曾对毕建中另一98平方米房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毕建中在诉讼保全措施下将兴安村的房产过户妹妹名下,避规了执行,造成久执无果的局面。对此失误,延边中院执行局原承办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延边中院仍然执而无效,强烈要求上级提执.以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正和民工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否则,死不瞑目!
我和民工们还将保留对延边中院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的权力.help me!help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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