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安徽省五河县五河一中被殴打致右眼失明的教师,王宗栋。我申请调取我被殴打至重伤的现场监控录像。
2013年九月十号教师节晚,在上班时间,在学校办公室,我右眼被同事袁某海连续击打导致失明。右眼眼眶凹陷骨折,右眼球被打移位,晶体被打破裂,脑震荡,昏迷。当天我苏醒后立即向城关派出所报案,案件发生后第3天即9月12号,我分别通过电话和短信请求办案民警调取并保存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但是案发至今已经五十天了,仍未发现相关部门调取案发现场录像,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人急切恳请尊敬的领导能在百忙之中关心一下我这走投无路的受害者,督促办案民警调取案发现场及相关场所的监控录像。受害人依法申请有关具体如下:
申请调取现场监控录像的理由:1,现场监控录像是彻底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监控录像的客观性及可信度远远高于证人证言。2,案发现场有六至八名教师,窗外还有大量学生围观,社会影响及其恶劣。但是全体师生人人自危,迫于犯罪嫌疑人极其残忍的犯罪手段,可能没人敢出来作证。3,五河一中是安徽省示范高中,是全国高考考点,案发现场办公室在高考期间作为高考考场,有完备的监控录像设施连接到办公楼主控制室。现场监控录像保存完整。4,安徽省五河县城关派出所办案民警及五河县公安局在报请五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袁某海程序中,没有向五河县检察院提供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在将来案件审理中,在质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连续击打被害人眼部导致眼球破裂,脑震荡,受害人昏迷后放任被害人休克而逃离现场等方面,受害人必将无法根据该证据质证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不调取现场监控录像的做法,必将严重侵犯受害人合法质证的权利和利益。5,为避免被人为篡改和删减,请求领导机关督促具体办案人紧急查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