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驾校强制培训作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规定并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和基本精神,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
长期以来,按照车辆管理机关的做法,机动车驾驶证及其考试的申请,须由申请人通过其驾校提出,对于个人自行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则不予受理。显然,这是将驾校培训作为申请驾驶证的强制前置要件。可是,以驾校强制培训作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规定并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和基本精神,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
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可现有法律均未规定驾校强制培训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今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8条更是明确规定申请驾照仅须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并未含有驾校强制培训之要求。可见,对于颁发驾驶证这种行政许可,现行法律规定的许可条件有二:一是须考试合格,二是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驾驶许可条件。而现实中将驾校记录作为考试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显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实际上,将驾校培训作为申请驾驶证的强制要件,已造成诸多弊端。如:因为市场竞争不充分,容易造成驾校供方市场,甚至催生相当程度的行业垄断,自然也会导致驾校培训费用不透明、不合理增长,从而增加市民支出、加重其经济负担;驾校为获得或者保留培训资格甚至提高自己学校学员的过关率,与主管机关保持良好关系,从而为权力寻租提供平台。



